在银行、保险相继迈出对外开放步伐后,信托业的对外开放也尘埃落定。
11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2号令:《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股东监管,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要求。同时,进一步落实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肖旭对记者表示,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金融业对外开放是其中重要一环。“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既是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也是以此打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促进竞争,为国内信托业注入更多新的活力。无论是对行业本身的有序发展,还是对外资机构,显然都是一项利好措施。”
取消外资准入“门槛”
公开资料显示,在《办法》正式发布前,中国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此次《办法》中更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分析人士认为,放开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后,也将对引入境外投资者创造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信托业外资股东呈现出“撤退”之势。
外资机构入股信托公司的热潮始于2007年信托“一法两规”颁布之后,同年,北京信托实施股权重组,引进了境外资本威益投资,成为外资入股我国信托公司第一例。至2012年蒙特利尔银行入股中粮信托和摩根大通入股百瑞信托,期间共有11家外资机构参股信托公司。
但是从2015年以来,外资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态度却开始发生逆转。多家外资机构股东,因减持或未与其他信托公司股东同步进行增资等因素,逐渐离场。截至目前,中外合资信托公司降至仅7家。
此轮再次引入外资能否完成本土化也成为业内担忧。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这一趋势与外资机构自身的战略发展有关,或多或少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当前中国信托业面临经营压力和转型之痛,外资股东经营理念跟国内有差异,大多数外资股东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角色,并不具有话语权。外资公司更加注重业务能否盈利,而国内更希望把业务规模做大。此次政策对外资是利好,但短期内很难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强化监管
备受行业关注的是,《办法》显示,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上述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之外的其他业务,相关许可条件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同时《办法》还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新《办法》在信托公司设立条件方面,内容更加详实,增加了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对完善信托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意义重大。” 帅国让表示,“要求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对信息科技在业务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信托业务防范风险。此外,调整了信托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推动信托业深度转型。”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近50家信托公司高管团队发生变动,包括中粮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北京信托、交银信托、华融信托、中泰信托、长安信托、五矿信托等。变动的职位包括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
肖旭表示,国内信托公司要对此做好准备,在业务创新、风控管理、管理效率等方面做出改进。“《办法》中也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并且对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做出调整。针对信托业近年来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下一步将在监管方面推出更严格、更精细化的措施。”
关键词: 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