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当日晚间,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同时披露创业板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下面就从上市、交易、退市等环节,梳理一下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

一、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规则

1、取消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

2、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

3、优化两融交易机制。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

4、新增股票特殊标识。一是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二是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

5、新股定价取消市盈率的发行价限制。

6、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对其保荐的所有项目进行强制跟投,而是仅对未盈利、红筹架构、特殊投票权以及高价发行的四类公司采取强制性跟投。

同时,证监会公告,自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不再受理创业板IPO申请。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证监会将与深交所切实做好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二、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

1、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存量公司日涨跌幅同步扩至20%;

2、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3、实施盘后定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

4、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5、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取消其他异动指标;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

6、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设置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

7、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且具备24个月的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日、5日冷静期要求。

8、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公布配售股票出借信息。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

三、创业板注册制退市规则

1、创业板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

2、对交易类强制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二百万股;

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③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五亿元;

④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四百人;

⑤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①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②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5、新增ST规则:亏损一年可能就带帽

财务类: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类: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③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④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⑤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⑥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⑦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

7、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创业板注册制几点担忧:

1、注册制分流市场资金。

2、注册制导致上市公司首发估值过高,造成投资者损失。

3、现在市场上的壳公司估值缩水。

4、注册制导致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上市圈钱。

5、国际市场面临“大衰退”的挑战,市场史诗级波动,现在开始进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是最好的时候。

关键词: 创业板注册制